在盤龍轄區街頭,一起因醉酒駕駛電動車引發的交通糾紛最終演變為暴力襲警案件。嫌疑人殷某被刑事拘留。

近日,盤龍公安分局栗樹頭派出所接到指令,前往處理一起因醉酒駕駛電動車引發的交通糾紛。經核實,殷某醉酒駕駛電動車與一輛私家車發生輕微擦碰。為避免酒駕被處罰,殷某搶奪私家車駕駛員手機,阻止對方報警。
民警到場后多次安撫情緒激動的殷某,但他拒不配合,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導致民警頭部、嘴唇及身體多處受傷;輔警上前制止時也被襲擊致手部、腹部受傷。隨后,民警與增援警力依法將殷某控制。
目前,殷某因涉嫌襲警已被刑事拘留,其醉酒駕駛電動車、搶奪手機等違法行為也將一并受到處罰。
喝酒不是違法的理由,更不是襲警的借口。殷某醉酒鬧事、暴力襲警,從擦碰升級為刑拘,教訓深刻。
警方提示:公民應配合人民警察執行公務,如對民警執法行為有異議,應通過合法途徑進行投訴或復議。不得歪曲事實誣告陷害或侮辱民警,更不能暴力抗拒民警執法或對民警進行襲擊。暴力襲警將一律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襲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撕咬、掌摑、踢打、抱摔、投擲物品等行為造成輕微傷以上后果的,或者實施打砸、毀壞、搶奪人民警察乘坐的車輛、使用的警械等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均屬于“暴力襲擊”。與人民警察發生輕微肢體沖突或言語攻擊行為不屬于“暴力襲擊”。
實施襲警犯罪,造成人民警察輕傷、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執行職務導致嚴重后果、糾集或煽動多人襲警、襲擊兩名以上人民警察或其他情節嚴重的,將從重處罰。
酒后需自律,沖動必擔責。任何挑戰執法權威的行為都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適量飲酒,理性處事,平安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