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發布。該解釋針對機動車在道路上因開車門致他人損害的“開門殺”事故,明確規定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根據解釋,受害人可以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法院將予以支持。若保險賠償后仍不足以覆蓋損失,剩余部分將由乘車人和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發布。該解釋針對機動車在道路上因開車門致他人損害的“開門殺”事故,明確規定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根據解釋,受害人可以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法院將予以支持。若保險賠償后仍不足以覆蓋損失,剩余部分將由乘車人和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