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6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解釋共12條,涵蓋了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賠償計算和程序規定等方面的內容,并將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針對機動車租賃或借用情況下的責任歸屬,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被侵權人即受害人同時要求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時,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則需在其過錯范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開門殺”現象,即車內人員因疏忽大意突然開啟車門導致與其他行人或車輛發生碰撞的情況,根據新的司法解釋,被侵權方有權主張乘車人作為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以及按照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法院對此應予以支持。
對于非營運性質的私家車無償搭載他人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若造成搭乘者受傷,依據民法典的相關條款,在沒有證據表明駕駛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新發布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指出,在“好意同乘”的情境下,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會綜合考慮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駕駛人的具體行為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