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漁業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水產品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新修訂的漁業法強調,在養殖、運輸和銷售過程中不得使用國家禁止的餌料、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同時,水產苗種在銷售或運輸前需依法實施檢疫,并要求相關生產者記錄并保存親本引種、培育及苗種繁育等信息。
新修訂的漁業法提倡綠色發展。為解決漁業養殖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法律要求合理控制養殖密度和規模,科學投餌、投飼及用藥,確保尾水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此外,還進一步完善了捕撈強度控制制度,根據捕撈能力和資源可捕量確定漁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維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是新法的重要內容之一。鼓勵漁業生產者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并支持多種形式的漁業保險發展。對于因“減船轉產”政策而轉業的漁民,政府將提供就業創業扶持和社會救助。
新修訂的漁業法還加強了監督管理措施。明確了漁業執法機構與海警機構之間的職責分工及執法權限,建立部門間協同執法機制。在漁具管理方面,保留了禁用漁具目錄的同時,鼓勵和支持使用推薦漁具進行捕撈作業。針對“三無”船舶(無船名船號、無漁業船舶證書、無船籍港)從事非法捕撈的問題,法律明確禁止其活動,并禁止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