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浮梁法院對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依法公開宣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查,2016年,王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被浮梁法院判決償還原告樂某某借款本金27萬余元。判決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2019年6月,王某某獲130萬元,具有履行生效判決的能力,卻將全部資金用于其他花費,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作為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結合其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的情節及犯罪的主觀惡性與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國家強制力,任何負有履行義務的人都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明確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錢不還”的拒執行為,既侵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公然踐踏司法權威,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法院將持續保持對拒執犯罪的高壓打擊態勢,切實維護司法權威與群眾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