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六神”花露水、“仙楂樹”飲料、“香香飄”奶茶……這些山寨假貨不僅讓生產者違法,也讓售賣者面臨法律訴訟。
劉某在鎮里開了一家小超市,商品是別人上門推銷的。直到坐上被告席,他依然感到委屈,表示自己對商品真偽并不知情。然而,劉某無法提供進貨發票。最終,在法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意見,劉某同意向原告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根據商標法規定,如果銷售者能夠證明所售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這種“不知情”的主觀要件需要辯方提供證據。
“仙楂樹”和“香香飄”等假冒商品也是侵犯商標權的常見案例。河南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曾處理過一起典型案例。天津冠芳可樂飲料有限公司持有“山楂樹下”“山楂樹”相關注冊商標。2023年,該公司發現某便利店銷售的一款飲料外包裝與“山楂樹下”高度相似且售價遠低于正常價格,遂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飲料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字樣,并且產品包裝、裝潢與原告知名商品高度近似,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和不正當競爭。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食品公司和某便利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5萬元,其中某便利店對其中3000元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