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1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10月18日下發對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國信證券,股票代碼:002736.SZ)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對4名保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97號顯示,經查,國信證券在投行業務開展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作為埃夫特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埃夫特,股票代碼:688165.SH)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保薦機構,在發行注冊環節未核查持股平臺中員工應持股數量,在持續督導期內存在未督促發行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二是作為個別債券的聯席主承銷商,未能督促發行人規范發行行為;三是對承銷的個別債券盡職調查不到位;四是對個別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持續督導不到位;五是個別保薦業務人員于發行人報銷費用不規范;六是部分員工的投行工作底稿系統等權限變更不及時。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六條第一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79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等規定,深圳監管局決定對國信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99號顯示,張存濤、李明克作為埃夫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保薦代表人,盡職調查與持續督導存在不足,在發行注冊環節未核查持股平臺中員工應持股數量,在持續督導期內存在未督促發行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深圳監管局決定對張存濤、李明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98號顯示,張文、李欽軍作為廣東奧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奧普特,股票代碼:688686.SH)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保薦代表人,對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的持續督導不到位。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深圳監管局決定對張文、李欽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奧普特于2020年12月31日上市,保薦機構為國信證券。
部分相關法規: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十六條: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發行人證券上市后,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二十條: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行業規范協商確定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費用。保薦協議簽訂后,保薦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承擔輔導驗收職責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確保其向中介機構提供的與債券相關的所有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中介機構應當對企業提供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必要的核查和驗證。中介機構認為企業提供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補充、糾正。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有效的事前風險防范體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責機制,對所從事的業務種類、環節及相關工作進行科學、系統的廉潔風險評估,識別廉潔從業風險點,強化崗位制衡與內部監督機制并確保運作有效。前款規定的業務種類、環節包括業務承攬、承做、銷售、交易、結算、交割、投資、采購、商業合作、人員招聘,以及申請行政許可、接受監管執法和自律管理等。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97號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投行業務開展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作為埃夫特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保薦機構,在發行注冊環節未核查持股平臺中員工應持股數量,在持續督導期內存在未督促發行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二是作為個別債券的聯席主承銷商,未能督促發行人規范發行行為;三是對承銷的個別債券盡職調查不到位;四是對個別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持續督導不到位;五是個別保薦業務人員于發行人報銷費用不規范;六是部分員工的投行工作底稿系統等權限變更不及時。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六條第一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79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工作流程、操作規范和內控制度,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你公司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4年10月12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張存濤、李明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99號
張存濤、李明克:
經查,你們作為埃夫特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保薦代表人,盡職調查與持續督導存在不足,在發行注冊環節未核查持股平臺中員工應持股數量,在持續督導期內存在未督促發行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4年10月12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張文、李欽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98號
張文、李欽軍:
經查,你們作為廣東奧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保薦代表人,對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的持續督導不到位。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4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