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系列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中,被告人田某某因虐待和猥褻親生女兒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中的被害人周某出生于2011年,是被告人文某某的女兒。學校教師在日常教學觀察中發現周某身上、面部經常出現不明淤青,經詢問得知她遭受母親虐待。教師向法院在學校設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反映了這一情況。隨后,法院啟動響應機制,聯合公安、教體、民政、社區、婦聯等多部門會商,并將周某安置到臨時庇護所。由于周某父親長期外出務工,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或接觸周某。
經過調查,田某某長期施暴的事實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在取證過程中還發現周某存在被猥褻的情況。自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田某某對周某實施了多種虐待行為,包括毆打、罰站、凍餓和趕出家門。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間,田某某通過網絡結識楊某某等人后,強迫周某拍攝暴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和視頻,并販賣給這些人。
周某因長期遭受虐待,產生了害怕與人交流的心理創傷。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派專業心理咨詢師為周某提供心理輔導,幫助其走出陰影,并發放司法救助金以支持她的后續生活和學習。當地婦聯提起撤銷監護資格申請,法院最終撤銷了田某某對周某的監護資格,由周某祖母負責日常撫養照顧。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回訪,周某的各項身心指標逐步恢復。
審理法院認為,田某某長期虐待共同生活的親生女兒,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多次強迫周某拍攝暴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和視頻并出售,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構成猥褻兒童罪。因此,對田某某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