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發布了《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GA/T 2372-2026),新規將于6月1日起在全國落地執行。這項規定將告別“只看駕駛時長”的老辦法,采用駕駛行為、生理狀態和生活軌跡三個維度進行綜合判定。

以下情形之一應被認定為疲勞駕駛:

在駕駛行為方面,如果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22:00至次日6:00之間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休息或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或者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則被視為疲勞駕駛。交警主要通過提取車載終端或監控平臺的行駛記錄數據、詢問或訊問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證人、調取視頻證據卡口監控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新規中的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包括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駕駛人,如網約車司機、出租車司機、客車司機等。

在生理狀態方面,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前10分鐘內駕駛員雙眼完全閉合≥2秒或疲勞程度腦電波特征判斷數值小于30,以及事故后證實其處于精神難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狀態仍駕駛車輛,也將被認定為疲勞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