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發布。該解釋針對機動車在道路上因開車門導致他人受傷的情況,即“開門殺”事故,明確規定了受害人的權益保障。根據解釋,如果受害人要求乘車人承擔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進行賠償,法院應當支持這一訴求。若保險賠償后仍不足以彌補損失,則由乘車人和駕駛人依法承擔剩余的賠償責任。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發布。該解釋針對機動車在道路上因開車門導致他人受傷的情況,即“開門殺”事故,明確規定了受害人的權益保障。根據解釋,如果受害人要求乘車人承擔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進行賠償,法院應當支持這一訴求。若保險賠償后仍不足以彌補損失,則由乘車人和駕駛人依法承擔剩余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