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東莞第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乙肝攜帶引發的平等就業權糾紛案。2025年11月,王某通過招聘平臺應聘某公司店長崗位,經過兩輪面試后收到了錄用通知書。然而,公司在入職要求中明確將“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乙肝兩對半檢查合格”作為必備條件。王某如實告知自己是乙肝小三陽攜帶者,且肝功能、病毒指標長期穩定正常,但公司以此為由拒絕錄用。

東莞第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于平等就業權糾紛。根據某公司發布的招聘崗位要求,王某應聘的崗位主要負責部門管理、客戶服務協調等工作,并非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衛生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用人單位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入職門檻,并據此拒絕錄用,直接剝奪了王某的平等就業機會,構成就業歧視。綜合考慮侵權情節、損害后果和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令該公司向王某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面試產生的合理交通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六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