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禁止妻子外出工作被訴家務補償 法院未予支持。近日,吉林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結婚17年間,妻子李某被要求收入全額上交,家中冰箱和柜子上鎖,甚至被禁止外出打工,婚姻生活日漸窒息。忍無可忍之下,她選擇起訴離婚。
2006年,李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兩人均為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本以為能相互扶持、安度余生,沒想到婚后的生活卻讓李某倍感壓抑。丈夫王某的控制欲極強,家里的冰箱、存放煙酒和錢物的柜子都上鎖。不僅如此,財務上王某更是“一手掌控”,李某的所有收入必須全部上交。更令李某寒心的是,王某長期未為她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后,王某甚至直接禁止李某外出工作,要求她留在家里照料自己和子女的生活。
李某非但沒有感受到家庭的溫暖,反而覺得日子越過越壓抑,夫妻間也漸漸沒了共同語言,感情日益淡薄,婚姻成了一具“空殼”。忍無可忍之下,李某將王某訴至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王某支付2016年至2023年期間的家務補償款7萬元,各項訴求合計153萬元。
庭審中,王某同意離婚,對房屋、車輛的處置方案也無異議。但他辯稱,家庭根本不存在60萬元的大額存款,李某收入本就不穩定,家里的開銷、房貸、保險等支出巨大,股票也早已貶值賣出。對于7萬元的家務補償,王某認為毫無道理——子女均已成年,李某所做的不過是常規家務,談不上額外負擔,而且在此期間李某也曾外出打過工,并非完全居家照料。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且此前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符合法定離婚情形,依法準予離婚。在財產分割方面,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案涉房屋與車輛經雙方一致確認價值分別為30萬元及4000元,法院酌定由王某享有所有權及相應物權權益,王某需向李某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15萬元及車輛折價補償款2000元。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資的股票、基金亦屬夫妻共同財產,按均等分割原則予以處置。對于雙方主張的對外債權,因涉及案外債務人、數額無法核實,法院為保障案外人合法權益,未予一并處理,當事人可待債權數額明確后另行主張。對于已收回的債權,雙方確認李某收回20萬元、王某收回48.2萬元,雖對其中5萬元的性質存在爭議,但該筆款項仍屬夫妻共同財產,經核算后,王某應向李某支付債權分割款14.1萬元。
至于李某主張的7萬元家務補償款,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適用情形,因此法院未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