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李女士與潘師傅結婚,次年女兒小潘出生。2012年3月,潘師傅離家后杳無音信,家人一直未能聯系上他。直到李女士收到法院傳票,才知道潘師傅欠債,經過法院調解,她償還了應還的部分債務。2015年,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小潘跟隨李女士生活。

2017年,老房子面臨拆遷,總面積220平方米,按政策可分得兩套房子。李女士、公婆及小潘四人簽訂協議,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歸潘師傅及其父母所有,另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歸小潘所有,待其成年后過戶。房屋交付后,李女士和小潘住在一起,而小潘的爺爺奶奶住在另一套房子里。2025年下半年,小潘接到爺爺電話,得知潘師傅已返回嘉興,但身體狀況極差。

小潘表示,自父親離家出走時她只有8歲,多年來從未得到過父親的聯系和照顧,因此對父親沒有感情,也沒有去醫院看望。后來,因醫藥費高昂,姑姑和爺爺希望小潘能承擔部分費用。潘師傅要求每月支付三千元,但小潘每月工資僅四千多元,難以負擔這筆額外支出。

2025年底,潘師傅將小潘、李女士及自己的父母告上法庭,認為當年的拆遷分配協議未經他同意,應重新分配拆遷安置權益,并請求補償三十萬元。潘師傅患有尿毒癥,需定期進行血透,目前住院治療。他表示,之前因躲債在外,現因健康問題回到嘉興尋求家人幫助,認為小潘作為女兒應承擔贍養義務。
律師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小潘確實有贍養義務,但具體金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至于房屋分配協議的有效性,律師認為可能無效。目前,此案已開庭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