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典型案例。其中,“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搭載他人的行為。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被搭載人受傷,駕駛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成為關注焦點。
張某與老李是工友。某日,張某駕車搭載老李途中,車輛撞到路邊樹木,導致老李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這是一起單方事故,張某負全部責任。涉案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但未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老李將張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4.6萬余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除外。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張某在事故中被認定為全責,但他只是因為在午后開車過程中注意力不集中而撞樹,并沒有飲酒駕駛、闖紅燈或嚴重超速等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因此,法院判定張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以保護其善意助人的行為。
此外,由于張某購買的保險僅覆蓋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這兩種保險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本車人員以外的第三者的損失,因此保險公司無需對老李的損失進行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