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因收藏2259部未成年青少年性影像視頻,一審被判刑8個月。二審時,雖然改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但宣告緩刑4年。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后,全案確定,黃子佼獲得緩刑定讞,無需入獄服刑。

在案件上訴至二審期間,黃子佼改口認罪,并積極與被害人洽談和解。高等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部分影像中包含女童、少女手持姓名和學校等個人資料拍攝的內容,因此認定黃子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無故搜集使用個人資料”之罪,并將刑期加重至1年6個月。鑒于黃子佼此前未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且已與37位被害人達成和解,最終高等法院宣告他緩刑4年的自新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