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徐某于2012年結婚,雙方都是再婚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徐某放棄工作,主要在家照料李某的岳父。2020年9月,李某給徐某出具了一份手寫字據,承諾每月給徐某3000元生活費,并在一年后為其辦理北京戶口。然而,2023年10月,李某以感情破裂為由首次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2025年,李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審理過程中,徐某同意離婚,但要求李某給予經濟補償,理由是她在婚姻期間長期照顧李某的父親,盡到了家庭照料義務。
法院認為,婚姻自由包括結婚和離婚自由。原被告已結婚十余年,因性格差異導致隔閡加劇,原告堅決要求離婚,被告也同意附條件離婚,夫妻關系不再有維持的必要,因此依法準許雙方離婚。考慮到徐某在婚姻期間照顧李某父親的事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法院酌定李某在離婚時給予徐某50萬元經濟補償。
法官解釋,離婚經濟補償不再以夫妻分別財產制為前提,只要一方在婚姻中承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離婚時就有權請求補償。本案中,徐某長期照料老人,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明顯承擔了更多家庭責任,符合請求補償的法定條件。雖然李某出具的字據不直接構成具有強制履行效力的合同依據,但能證明雙方曾就經濟補償達成初步合意,可作為重要參考。鑒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十余年,徐某為家庭付出諸多,最終法院決定李某支付50萬元經濟補償,既認可了徐某家務勞動的價值,又兼顧了公平與實際履行可能。
家務勞動并非無價,它創造的家庭福祉和社會節約成本具有重要價值。法律通過經濟補償形式,旨在矯正因家庭分工導致的權利義務失衡,實現離婚時的實質平等。本案中男方獲得補償,表明法律基于事實與貢獻進行評價,倡導建立平等、互助、互諒的現代家庭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