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劉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同年12月8日至10日,劉某因爺爺去世申請了事假,并在休假申請表中注明請假理由為“回家奔喪”,該申請得到了行政管理部人事的簽字批準。然而,2022年8月19日,公司以劉某曠工、未經部門主管審批即休假以及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等理由解除了與劉某的勞動合同。隨后,劉某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申請事假的理由符合人之常情,且已獲得人事部門審批,履行了請假手續。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不批準該事假的正當性,其他解除合同的理由也缺乏證據支持。因此,法院認定公司以曠工等理由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違法,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請假回家奔喪是人倫常情,用人單位在處理此類請假請求時,應當結合具體情況,考量請假事由的正當性、緊迫性和合理性,不應過于嚴苛。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三年審理的135件涉事假案件中,部分糾紛源于用人單位濫用審批權,拒絕勞動者正當請假請求。這些判決明確了一個底線:用人單位行使用工權必須尊重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