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茶樓"無證泡茶"被舉報 職業打假人疑現身影。近日,成都多家茶樓因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泡茶、售賣零食等問題遭到投訴舉報。茶樓經營者表示,舉報人采用模板化方式進行投訴并上門索賠,金額從2000元到4000元不等,懷疑是職業打假人所為,呼吁執法部門采取更靈活的執法方式。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此事進行了回應。近期,該市部分區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針對全市部分茶樓“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集中投訴舉報。市場監管局組織相關區縣市場監管局開展了調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餐飲服務需依法取得許可或備案。對于未按規定備案的情況,應責令限期改正;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初次違法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條件的,可以不予處罰。目前,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已責成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棋牌室、茶樓專項排查。檢查發現,部分茶樓確實存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未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已責令這些商家整改,并逐一指導補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或依法備案。此外,全市市場監管部門與行業協會合作,加強對商家的普法宣傳,明確政策細則,指導其規范經營。
四川省茶館行業協會和成都市茶樓行業協會已于4月25日向會員單位及相關茶樓茶館發布食品安全合規提醒函,提醒經營者合法合規經營。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指導商家進行整改,并加強巡查力度,確保食品安全底線得到維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指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銷售以及餐飲服務均需依法取得許可。但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的小作坊需取得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對于從事食品經營的小經營店和攤販則實行備案管理,僅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小經營店和攤販無需備案。第一百零九條進一步定義了食品小經營店,指有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提供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