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相伴十余載,放棄工作悉心照料岳父多年,默默扛起家庭重任,感情走向破裂面臨離婚,家務勞動與養老照料能否折算經濟補償?
李某與徐某于2012年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徐某未工作,主要在家照料岳父。
2020年9月,李某向徐某出具一份手寫字據,約定每個月給徐某3000元用作生活開銷,并承諾一年后為徐某辦理北京戶口。2023年10月,李某以感情破裂為由首次起訴離婚,被法院判決駁回。2025年,李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徐某雖同意離婚,但表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照料李某父親長達十余年,盡到了相應的家庭照料義務,故要求李某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后方才同意辦理離婚手續。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本案中原被告相識、結婚已十余年,因雙方均系再婚沒有生育子女,且秉性各異,導致隔閡加劇。原告在被判決不準離婚一年后再次起訴要求離婚,且態度堅決,被告當庭亦同意附條件離婚,夫妻關系不再有繼續維持的必要,依法應準許雙方離婚。考慮到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在原告家中生活并照顧其年邁父親的客觀事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法院酌定在雙方離婚時原告李某給予被告徐某經濟補償500000元。
離婚經濟補償不再以夫妻分別財產制為前提,只要一方在婚姻中負擔較多家務勞動,離婚時就有權請求補償。本案中,徐某長期照料老人,投入大量時間精力,明顯承擔了更多家庭義務,符合請求補償的法定條件。李某出具的字據雖不直接構成具有強制履行效力的合同依據,但能佐證雙方曾就經濟補償達成初步合意,可作為重要參考。
鑒于雙方夫妻關系存續十余年,徐某為家庭付出諸多,最終酌定李某支付50萬元經濟補償,既認可了徐某家務勞動的價值,又兼顧了公平與實際履行可能。家務勞動并非“無價”,其創造的家庭福祉、節約的社會成本具有重要價值。法律通過經濟補償形式,致力于矯正因家庭分工導致的權利義務失衡,實現離婚時的實質平等。保護的對象是“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而非特定性別。本案中男方獲補償,清晰表明法律基于事實與貢獻進行評價,倡導建立平等、互助、互諒的現代家庭關系。




